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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規定
本網站係eMedia Asia Limited (以下簡稱"EMAL")所提供之電子出版品及服務。

任何且所有本網站之使用應遵循下列條款之規定(以下簡稱"本使用規定"),並成為對本使用規定之認知與接受。

EMAL得隨時將本使用規定之修改版公佈於本網站,以修改本使用規定。且該修改版公佈於本網站之同時,自動生效。

1. 定義
除本使用規定另有規範外,使用於本規定之下列字語及用詞定義如下

"EMAL內容"係指本網站之所有內容或資料(包括文書與圖像)、本網站內之所有檔案及該檔案內之所有資料,但"第三人內容"除外。

個人或法人之"不可抗力事由"係指不可歸責於該個人或法人之事由,包括但不限於:天災、火災、洪水、爆炸、暴風雨、災害、人為破壞、電力浪湧或短缺、電纜切斷、通訊系統或設備或電力供應之中斷或故障、伺服器癱瘓、備份故障、網路之通路或聯結中斷或故障、嚴重意外事故、傳染病或檢疫限制,任何政府(包括中央及地方政府)或民間或軍方當局或任何其附屬機構、委員會、法院、部會、公司或其他部門之法律、命令、規定、指令、行動或要求,影響材料及/或其供應之相關規定或命令,全國性緊急狀況、暴動、暴亂、全國動員、戰爭或類似戰爭之動員、罷工、停工、運作中止或勞工糾紛、爭端或歧見,運輸延遲、材料供應中斷、短缺、違約或延遲,或經適當且及時之努力仍未能購得材料、配件、設備或零組件。

"整體內容"係指EMAL內容、第三人內容、及經本網站傳輸之所有附件。

"特定服務"係指EMAL在或經本網站提供之各項服務,該服務除依本使用規定之規定外,亦依其他特定條款之規定。

"特定條款"係指適用於特定服務之各項條款規定,包括EMAL設定或規範有關特定服務之規定,或使用者與EMAL所簽署有關該特定服務之合約所載之規定。

"第三人內容"係指本網站內所有權、權利及利益不屬於EMAL之內容或資料(包括文書與圖像),該所有權等屬個別之第三使用權人。

"第三使用權人"係指第三人內容之所有權、權利及利益之所有人。

"使用者"係指進入或使用本網站、本網站提供之服務或任何整體內容之個人或法人之代理人。

2. 其他條款與規定之適用
除所有其他特定條款適用於特定服務外,本使用規定適用於各特定服務,但下列情況例外:

(a) 如特定條款之規定與本使用規定有任何抵觸或矛盾之處,該抵觸或矛盾應以對EMAL有利之方式解決(但另有明文規定或協議者不在此限);及

(b) 如該抵觸或矛盾無法依上述方式解決,則以特別條款之規定為準據。

3. 智慧財產
除本條款另有明文規定外,下列事項成立:

(a) 有關EMAL內容之所有權、權利及利益(包括但不限於著作權)屬於EMAL所有,本條款之規定不授予使用者任何EMAL內容之所有權、權利及利益;及

(b) 有關第三人內容之所有權、權利及利益(包括但不限於著作權)屬於個別第三使用權人所有,本條款之規定不授予使用者任何第三人內容之所有權、權利及利益。

4. EMAL內容之使用
本網站之使用者得僅為並專為個人或內部之目的使用EMAL內容。使用者得以非經常性之方式且特殊之目的下載及/或複製有限之部分EMAL內容,且僅為並專為個人或內部之目的傳遞該EMAL內容。

但下列情形例外:

(a) 該EMAL內容之使用、複製與傳遞(無論係以書面影本或電子形式)並非以可能與EMAL之使用、複製或傳遞該內容或其他類似內容相競爭之方式為之;及

(b) 該EMAL內容之複製與傳遞經適當之通知,包括著作權通知,該通知說明EMAL係該EMAL內容之來源且禁止該EMAL內容之再複製或再傳遞。

任何EMAL內容之下載、複製、傳遞及/或使用不得轉讓該EMAL內容之任何所有權、權利或利益,該EMAL內容僅得依本第四條條款之規定下載、複製、傳遞及/或使用。

除本第四條條款明文許可外,本網站之使用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印、複製、增修、更改、顛倒、拆卸、出售、轉讓、出租、授權、出版、傳遞、傳播任何EMAL內容或第三人內容,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許可他人進入該內容。

如使用者係為公司,本條款之規定適用於該公司之任何子公司、關係企業或母公司。

5. 智慧財產權之保護
使用者明文認知本網站與EMAL內容(或可能係第三人內容)之製作,係EMAL(或可能係第三使用權人)應用經投入可觀之時間、努力及金錢所研發之方法與判斷標準所完成。

使用者同意保護EMAL(或可能係第三使用權人)之本網站與EMAL內容(或可能係第三人內容)之所有著作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或其他專有權利與利益。

此外,使用者應遵守並履行EMAL合理之書面要求,該要求係有關EMAL(或可能係第三使用權人)保護、履行或執行其有關本網站與EMAL內容(或可能係第三人內容)之契約、法律(無論係法定或普通法)或公正之權力與救濟。

6. 更新
所有EMAL內容及第三人內容之更新或增加與本網站之所有新版本應依本使用規定之規定,一如該更新、增加及/或新版本係本規定所載之原始EMAL內容、第三人內容或本網站(依情況而定)。

7. 修改
EMAL保留隨時更改或增修本網站或其部份資料之權利。該更改或增修包括但不限於專欄、服務、資料或內容之增加或移除或更改指令。EMAL亦得隨時停止或中斷全部或部份本網站或其更新之資料。

8. 無第三人之保證

(a)有關下列事項,EMAL不作保證或任何意思表示或擔保(無論係明示或默示),且在任何情況之下不負任何責任:

(i) 連結至本網站之任何第三人網站,或該網站提供之任何產品、服務、資訊、資料或其他內容;及/或
(ii) 第三人在或經由本網站所提供之任何產品、服務、資訊、資料或其他內容。
上開第三人網站與該第三人產品、服務、資訊、資料或其他內容(無論係該網站或在或經由本網站所提供者)完全由該獨立第三人負其責任,如其不利於EMAL,使用者之使用或信賴該資料完全由使用者自負風險。與上述有關之使用者權利與救濟完全依使用者與相關第三人所簽署之其他適用合約或條款(如有)之規定。

(b) 在不損害上開第8(a)條概括性之情形下:

(i) 本網站有關產品或服務之說明或參考資料(包括經由電腦連結之任何說明或參考資料)不意謂EMAL對該產品或服務之保證;
(ii) EMAL不對任何第三人網站或第三人產品、服務、資訊、資料或其他內容(無論其係經第三人或經本網站所提供者)之品質、正確性、可靠性或適用性做任何意思表示或擔保;及
(iii) EMAL不對任何第三人網站或第三人產品、服務、資訊、資料或其他內容(無論其係經第三人或經本網站所提供者)之任何瑕疵、不足、錯誤、漏失或不正確負責。

9. 意思表示與擔保之排除條款
本網站與其整體內容依其"現狀"提供,無任何形式之明示或默示之意思表示或擔保,包括但不限於為任何特殊目的或使用對其功能、行銷性或適當性做任何意思表示或擔保,且於相關法律可排除之範圍內,EMAL、其授權人、經銷人、批發商、代理人與職員、及參與本網站及/或整體內容之創造、製作或完成之所有第三人(如有)依本條款明文規定,排除所有意思表示及/或擔保。

在不損害上開規定概括性之範圍內,EMAL、其授權人、經銷人、批發商、代理人與職員、及參與本網站及/或整體內容之創造、製作或完成之所有第三人(如有)不對下列做任何意思表示或擔保,且使用者對下列自負全部之風險:

(a) 本網站或整體內容所載之任何資料、其功能或其使用所獲致之結果;
(b) 下載本網站傳輸之附件所獲致之結果;
(c) 本網站或整體內容依任何目的之品質、正確性、可靠性或適用性;及/或
(d) 本網站或整體內容所載任何個人或法人之狀況、信用或其他方面情況。

10. 責任之排除
EMAL、其授權人、經銷人、批發商、代理人與職員、及參與本網站及/或整體內容之創造、製作或完成之所有第三人不對下列事項負責:

(a) 因使用或無法使用本網站或任何整體內容所導致之任何直接、間接、特殊、意外、嗣後、懲戒性之損害(包括但不限於資料之遺失、商業資訊之遺失、營運中斷或延遲、損失預期營收、利潤或利益、或任何經濟或財務之損失),無論上開損害係基於合約、侵權行為、疏忽、嚴格責任或任何其他方面所導致,且即或上開EMAL等人已知悉、獲告知、或應已獲知該損害之可能性;
(b) 下載或使用本網站傳輸之任何附件所獲致之結果;
(c) 本網站之故障、延遲、中斷或干擾,無論上開情形係任何原因所導致或引起;
(d) 本網站傳輸或接收之任何資料或資訊之故障、延遲、中斷或干擾,無論上開情形係任何原因所導致或引起;
(e) 任何軟體或設備或系統(無論其係由EMAL或其他個人所維護或操作)之瑕疵、不足、故障或中斷,無論上開情形係任何原因所導致或引起;
(f) 任何系統或設備(無論其是否由EMAL、使用者或任何其他個人)所傳輸或儲存之任何資料或資訊(無論其係屬於使用者或任何其他人或由其提供或儲存者)之損失、錯誤、刪除或損壞,無論上開情形係任何原因所導致或引起;
(g) 因不可抗力事由所導致之違約、未履約或延遲;及/或
(h) 本網站或任何整體內容之任何瑕疵、不足、錯誤、漏失或不正確。

11. 責任之有限性
依本使用規定明文之排除條款之規定,有關EMAL、其授權人、經銷人、批發商、代理人與職員、及參與本網站及/或整體內容之創造、製作或完成之第三人(如有)之責任,其總金額不得超過美金一元(US$1.00),無論該責任係因合約、侵權行為或任何損失、損害或其他任何責任所導致。

12. 協議之全部
本使用規定與有關特定服務之其他特定條款(如適用),係立約人就本規定議題之全部協議,本使用規定取代任何該立約人所有先前就本議題之書面及/或口頭之意思表示、約定、承諾或協商。

使用者出具之任何定單或其他文件所載之規定或條款不得影響本使用規定,且接受該定單或文件亦不得以任何方式展期或更改本使用條款(或有關特定服務之任何其它特定條款)。

13. 拋棄
各立約人未嚴格遵守本使用條款之規定或尋求任何違約之救濟,不得成為或解釋為對該條款或違約之拋棄,或對任何其他權利或救濟之拋棄。

14. 不合法性
如本使用規定之任何條款為或成為不合法、無效或無法執行(以下簡稱"瑕疵條款"),該瑕疵條款應於可能之最大範圍內,由相等之合法、有效及可執行之條款修改及/或取代,該取代條款應盡可能符合所取代瑕疵條款之原義。但如該修改或取代不被許可,該瑕疵條款應視為與本使用規定分離之條款。瑕疵條款(或其修改、取代或分離之條款)之不合法性、無效性或無法執行不得以任何方式影響本使用規定其他條款之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執行性,本使用規定之其他條款仍具完全之效力。

15. 準據法與管轄法院
本使用規定依巴貝多法律為準據法,並依該法解釋之。使用者依本規定以巴貝多及/或以EMAL自行認定之其他具管轄權之法院為非唯一之管轄法院。
 



本活動由環球資源,CMP Media與中國一流電子類雜誌舉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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